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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7日,方某驾驶小型轿车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方某驾驶的车上载有一名3岁生病的小孩,事故发生后方某先将小孩送回家后再到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报案。
本次事故经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提问:肇事者先送小孩回家,再去投案是否构成逃逸?
【深圳律师解答】
方某发生事故后因送三岁小孩回家才离开现场,不属于逃逸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方某驾驶的车上载有一名三岁的生病小孩,因担心小孩安全,先行送小孩回家,后立即返回到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报案,其存在合理的离开事由,不属于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本案中,周某虽有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即“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但是周某离开的原因是,事故发生时,在事故车辆上载有一名三岁生病小孩,考虑孩子年龄尚小且在生病中,担心小孩安全问题,先行将小孩送回家,这一处理方法是合情合理的;周某将小孩送回家后,立即到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报案,且事后积极支付伤者周某的医疗费,积极承担了相应的义务,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综上,从主客观条件来说,方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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