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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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为经商找张某借款80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经张某多次促催王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王某一个月内将款还清。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查找到王某名下有财产,但张某了解到王某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张某认为这8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提问:张某能否要求法院拍卖李某这套房产抵偿王某所欠的借款?如果不能张某应该怎么办才能防止李某转移财产?
【深圳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责任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其所有的房产、存款等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
能否拍卖李某的房产涉及到两个事实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这8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必须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
所以,并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李某名下的房产,必须另行起诉李某对8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当然为了保护张某的利益,可以在诉中或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房产先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