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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夫妻闹离婚,淘宝店铺要不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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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夫妻闹离婚,淘宝店铺要不要分?

发布日期:2019-01-15 15:16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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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后因未能生育,原被告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4年8月,原被告分床生活,同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之后,原告主张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登记在被告名下的“XX多样屋(ID:XXXXX)”淘宝店铺等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在诉讼中均要求离婚后经营“XX多样屋(ID:XXXXX)”店铺,并一致确认该店铺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剩余婴儿用品归取得店铺经营权一方。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徐某离婚;

  二、并明确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的“XX多样屋(ID:XXXXX)”淘宝店铺归被告所有,现在王某处的池田模范堂驱蚊喷雾21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液(成人用)12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液(儿童用)18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药膏(儿童用)27件,小林制药﹢狮王退热贴18件,KITTY婴儿车挂钩18件,儿童餐具套装4件,阿卡佳沐浴棉22件,KITTY手表式驱蚊器12件归被告所有;

  三、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财产折价款10000元。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淘宝店铺分割的离婚纠纷。在此类案件中,淘宝店铺本身是否有价值并且归谁所有?这是问题的关键。

  一、淘宝店铺的性质

  根据根据网站运营商和网站实际使用人的不同关系,网络店铺可分为独立网店和非独立网店两种。独立网店是指本身能够完全独立的网站,商家对网络店铺拥有自主权,而非独立网店则是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店铺的实际经营相分离。简而言之,非独立网店是凭借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的。本案涉及的淘宝店铺就属于非独立网店,是C2C模式下自然人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以非独立域名的形式存在并经营的网络店铺。

  二、淘宝店铺的价值

  传统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般采用三种方式:协商、作家补偿、竞价。在分割任何财产前首先要确定其价值,淘宝店铺也不例外。传统实体店只要评估店铺、房租、装修、存货等因素就可以估算出价值多少。而淘宝店一般都是店主自己经营,基本无房租、装修费,唯一现实财物就是存货了。在网络交易中,买家一般以卖家的信用度、店铺等级、评价等作为购买参考。法院在审理判决中应当被考虑其经营年限、日平均交易笔数、年平均销售额、信誉度、店铺等级、客服人数、买家评价等。而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XX多样屋”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的一致意见,通过协议确定了店铺价值。

  三、淘宝店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淘宝店铺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首要前提就是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观点认为,淘宝店铺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经营情况细分:

  (1)“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前,淘宝店铺应认定为注册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注册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婚后店铺评级上升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规定,结合淘宝店铺的婚后增值幅度,给未取得店铺经营权一方适当经济补偿。

  (2)“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后,淘宝店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取得店铺经营权,若确定注册一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则按照增值幅度给予另一方折价;若确定为非注册一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除给付另一方增值幅度折价外,还需要给付注册方注册店铺的实际支出成本及婚前经营投入部分的补偿。

  故法院依照原被双方在2009年9月即婚后从事淘宝店铺经营的事实,认定了淘宝店铺及店铺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淘宝店铺的分割

  对传统的财产类型而言,分割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可分物按比例具体拆分,不可分物则可采取作价补偿、竞价等方式。毫无疑问,由于淘宝店的虚拟性,其定性属不可分物。因为淘宝店的注册登记必须出示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且根据根据淘宝店主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合同,每个淘宝店主的实名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故此,在分割时还是考虑将网店归于注册一方较为妥帖,这样便于日后的继续经营。并且由归属店铺一方给予非归属店铺一方作价补偿,才彰显公平。

  除此之外,要重视淘宝店铺的经营性。因为,淘宝店铺在运营时,很可能注册是一人,但实际经营人是另一人。故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网络店铺经营的投入和产出,尽量避免将店铺交由未实际经营或者是经营效果不佳的一方继续经营,实现裁判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XX多样屋”登记主体、淘宝店铺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等情况,确定了离婚后由被告徐某某继续经营。并由徐某作价补偿10000元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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