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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变脸”咄咄逼人索要钱财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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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变脸”咄咄逼人索要钱财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发布日期:2019-01-10 14:21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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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已婚的朱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聊天认识后,多次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私下保持情人关系。2014年1月份至10月份,王某某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某家闹事、到朱某某工作单位找领导告状为由,多次威胁朱某某,向朱某某索要钱财共计14万余元。2014年10月20日,朱某某因受要挟割腕自杀未遂。随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进行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应酌情从重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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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可知,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具体案件中,加害人实施威胁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财产。

  二、王某某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王某某为了从朱某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某家找家人、到朱某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三、本案属于非传统型敲诈勒索罪

  传统意义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维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朱某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朱某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王某某在向朱某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朱某某进行威胁,迫使朱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朱某某割腕自杀,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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