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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对簿公堂:恋爱关系下的赠与行为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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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对簿公堂:恋爱关系下的赠与行为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19-01-08 15:16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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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17年2月份婚恋网相识后双方添加彼此为微信好友,后于2017年4月双方在河北省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至2017年6月,期间为刘女士购买了项链和吊坠,共花费7000余元。因刘女士需要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王先生称其给刘女士购买并于2017年4月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因刘女士在异地上班,王先生又于2017年6月为刘女士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于2017年6月购买电磁炉一台。

  奈何两人缘分已尽,之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王先生认为自己在感情中付出了很多,于是通过法院向刘女士主张恋爱期间自己的开销费用。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存在赠与关系,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本案赠与人并不符合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不能撤销赠与,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一)案件分析

  首先,根据案情,可知王先生对刘女士购买的项链、吊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等物件。是属于赠与行为,即王先生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刘女士,且刘女士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实质是财产权的转移 。王先生和刘女士明显是达成了口头协议的赠与合同。并且合同没有问题,合同依法成立,及时生效,双方存在履行义务。

  其次,王先生依法享有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一定的条件。

  依任意撤销权,即王先生在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王先生赠与的财物还没有交付刘女士。第二,王先生赠与的财物要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二者条件缺一不可,但王先生已经交付财物,所以任意撤销权无法行使。

  依法定撤销权,是存在三种情况时王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一,刘女士侵害王先生或他的亲属。第二,刘女士对王先生具有抚养义务且不履行。第三,王先生赠与财物时附有需要刘女士履行的义务,但刘女士不履行。然而,以上情况没发生。所以,王先生无论是任意还是法定都无法撤销赠与出去的财物。

  (二)延伸阅读

  王先生与刘女士的案件实质是:“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当案件定性不同时,处理方式也不同。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同类案件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定性。

  (1)情谊行为。民法不调整恋爱、交往之间的私密领域,因为法的局限性原因,法律不干涉道德领域。一般情况的恋爱和交往,法律是不干涉的。但在恋爱关系上出现了财产纠纷,就会出现法律干涉的可能性。所以,恋爱关系之间发生财产纠纷的归法律所管,发生伦理道德纠纷的归道德所管。但任何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论,到底归谁管,依然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2)借用行为。顾名思义,是属于法律上的借用关系,具有合同形式的外观存在,可能是口头,也可能是书面,具体事项依合同法规定。

  (3)赠与行为。赠与行为与情谊行为是有异同的。二者虽然都属于“施惠”的表达,但赠与行为明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并享有撤销权,其事后补救也比较方便,而情谊行为一般不归法律管。如果赠与行为与情谊行为发生交织,就不好解决了。因为一方基于喜欢、爱情的意思表示将财产转移,就不好进行区分了。很难在事后找证据去证明双方达成了一项赠与合同,导致在案件判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为关键。

  所以,一般要认定恋爱关系下的双方行为属于赠与合同,单靠意思表示来判别案件是不合理的,要包含赠与财产的价值、赠与行为的法律风险、社会共同的生活经验、司法判决经验等多方因素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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