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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嫁妆归属成谜!是女方财产还是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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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嫁妆归属成谜!是女方财产还是夫妻财产?

发布日期:2018-12-25 15:16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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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在古代嫁妆是女人和丈夫的私人物品,又称为“陪嫁”,故按现代的话来讲,古时候的嫁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当代社会中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考虑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赠与女方一人。至于离婚时如何分割嫁妆,还通过一个时间点来划分。

  这个时间点是:结婚手续登记前与结婚手续登记后。

  一、在结婚手续登记前陪送的嫁妆

  这类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领取结婚证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理酒席后领取结婚证的,在此时女方娘家陪送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二、在结婚手续登记后陪送的嫁妆

  这类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特殊的陪嫁:房产嫁妆

  除此之外,如果女方娘家比较富裕,可能会陪送房产嫁妆,而这类嫁妆就比较特殊了。

  陪送的房产嫁妆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前陪嫁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没有争议。

  有争议的是婚后陪嫁。要区分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离婚点评:

我国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必要条件。故结婚登记前后,就是个人身份向夫妻关系的转变,也是个人财产向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变。至于婚后赠与的财产,如果能确定只给女方则无异议。就担心赠与对象不明时,未约定时,按赠与夫妻二人认定。所以,无论是嫁妆也好,还是其他财产也好,如果要赠与给女儿的话,还是要说清楚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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