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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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容易相处难,更何况是跨界婚姻。就算婚姻双方都是台湾人,都可能因为生长环境不同,而有风俗、文化、生活习惯的差异,更何况是跨界或跨国婚姻了,本文先介绍「在台湾起诉离婚,胜诉或和解后,一方能单独到大陆登记离婚吗?」的程序问题。
离婚诉讼 要走这些程序
在婚姻双方都是臺湾人的前提下,一方对他方提起离婚诉讼,依据臺湾家事事件法的规定,会先在法院的调解室进行调解,由家事专门的调解委员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就离婚、子女监护、探视及剩余财產分配请求等等有共识,则会做成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内容会经过家事法院法官的确认,有的家事法官会亲自到场与双方当事人确认,然后现场印制笔录,让双方当事人签名,在签名的当下,双方即刻发生离婚的效力。
协议离婚 签字还不算离婚 要登记才生效
这与协议离婚的最大差异,就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完成离婚协议书的签署后,还要找二个证人签名,最后双方还要一起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简单来说,协议离婚只要有一方在办理登记离婚前反悔,就没有发生离婚的效力。然而法院的调解离婚、法庭上和解离婚,在双方签名时,不待登记,即刻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法院判决离婚,还要等到判决确定为止(严格来说可以一路诉讼到最高法院,会耗费非常多诉讼时间与诉讼成本)。
如果一方是大陆地区人民?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之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他方为臺湾地区人民,离婚的效力在两岸又有何不同呢?
在臺湾起诉,且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庭上和解离婚或离婚胜诉确定判决,不用等到登记,马上就发生离婚效力,任一方只要拿着调解笔录、和解笔录、离婚胜诉确定判决到户政事务所,就可以单方面登记离婚,这个效果跟臺湾人告臺湾人离婚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双方在大陆有领证(结婚证)的婚姻,不会因为臺湾法院的调解、和解或确定判决,而直接对大陆的婚姻发生离婚的效力!也就是说,无法单方面持臺湾的调解笔录、和解笔录或确定判决,到大陆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依据大陆地区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臺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新规定颁布时间2015年6月29日)明文规定,臺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臺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而该规定中所谓之臺湾地区民事法院判决,包括臺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简单来说,在臺湾起诉离婚后,不论取得调解笔录、和解笔录或离婚确定判决,还要再向大陆地区当地法院提出许可执行之诉,而在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前,在臺湾尚须准备户籍誊本、离婚调解裁定或判决及其确定证明、身分证正本及印章、经公证之离婚事实宣示书等,整个程序是相当复杂耗时的。
结论
●在台湾提离婚诉讼,要先到法院调解
●调解成立,马上发生离婚效力
●调解不成立,就看法官准不准双方离婚
●如果夫妻俩自己写离婚协议书,要到户政事务所登记才算离婚(登记前反悔,即使签字了还不算离婚)
●如果一方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的离婚程序跟台湾人相同
●如果双方在大陆有领结婚证,要拿台湾的判决、调解笔录等,向大陆的法院申请许可,才能解除双方在大陆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