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律师

栏目导航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755-2838 8866

0755-2838 8822

0755-2838 8833


邮箱:sls@shanglaw.net


官网:www.shanglaw.net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楼2005

分享诈骗犯罪所得收益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哪怕离婚也要还!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律师动态 >> 尚律说法

分享诈骗犯罪所得收益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哪怕离婚也要还!

发布日期:2019-02-22 16:15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image.png

  【基本案情】

  程某与肖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程某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共诈骗周某款项676万元。

  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1月29日,程某57次向肖某建行卡共转款380余万元。2014年1月16日至9月25日,为购买小汽车、住房并装修商铺,肖某7次用建行卡共支付206万余元。

  2015年3月9日,程某与肖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肖某分得了前述小汽车、住房及商铺。

  2017年9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程某诈骗周某某676万元后转入肖某等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程某退赔周某676万元。但程某一直未予退赔。2018年5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在38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另一方分享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一、责令退赔是刑事责任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侵犯财产性犯罪中,受害人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返还被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造成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因此,该规定把责令退赔作为刑事责任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二、婚姻法第41条在本案中的适用

  程某的诈骗手段是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最高法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故无论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刑事制裁不能消灭程某与周某间的合同关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转入肖某账户的206万余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基础借款合同之债上,该款项无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170多万元余款性质的认定,需要借助扩张解释理解婚姻法第41条。从该条的立法分析,依据一方举债而非举债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所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举债方分享了债务利益。故借助扩张解释方法仍可适用本条来认定170多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

  最高法《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程某诈骗行为形成的侵权或合同之债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范围,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但从前文分析来看,因肖某分享了380多万元的债务利益,应当认定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适用本条的但书规定,判定本案在此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肖某在其建行卡转入款范围内与程某成立夫妻共同债务,故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微信搜索关注订阅号“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深圳尚律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最新资讯。

相关标签:深圳离婚律师

erq.png

在线客服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