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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汤山派出所接到某临湖别墅区业主报警,称家中被人翻动过,像是进了贼。
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侦查,并将该小区的巡防工作划为重点,紧盯线索。没想到的是,这名小偷竟然连续两晚都在同一小区作案。
不过,民警早已布下天网,等其入室盗窃时,民警立即上前抓捕。
听到动静后,这名犯罪嫌疑人立即跳窗逃窜,并沿着小区的道路疯跑,速度飞快。蹲守的民警一路紧随其后,等到嫌疑人气喘吁吁跑不动之际,民警顺利将其拿下。
当民警在夜色中打开灯光看一下嫌疑人时,意外发现竟然是“老熟人”杨某。
经了解,案发地的临湖别墅区业主,大多工作在城区,有不少主人基本是周末回来住住
而被抓的嫌疑人杨某,曾在2016年10月因入室盗窃该小区,就被汤山派出所民警汤警官抓获,后杨某被判刑6个月。
出狱后,杨某又想重操旧业,决定再次对自己比较熟悉的这个别墅区动手。
然而,杨某又怕被民警再次抓获,于是先练习跑步,觉得自己可以跑过追击的民警后,就选择在晚上翻窗入室,对别墅区里的三四家实施盗窃。
本以为练习过跑步后能逃脱民警的追击,却不曾想,抓捕他的民警也一直在训练。两人再一次“巧遇”,又来了一次“赛跑”,杨某仍是落在下风,乖乖束手就擒。
据了解,目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也在进一步调查中。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对于多次盗窃的一般是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