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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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说法
实践中,我们通常会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也会租用其他人的房屋。租来的房屋或者用以居住,或者用以经营。但是,出租房屋从事违反犯罪活动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实际上很多违法犯罪分子都会租赁特定场所来从事相应的犯罪活动。一些涉毒犯罪分子就经常会利用一些不为人所知的场所来进行涉毒犯罪活动,其中典型的行为如制造毒品、销售毒品或者容留吸毒等犯罪行为。
涉毒犯罪所惩罚的很多涉毒的犯罪行为中,就包括了容留他人吸毒一项。容留吸毒,一般来说是肯定有容留的特定场所了。那么,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租赁场所容留吸毒的行为呢?这一规定和一般的容留吸毒有区别吗?房主应该如何小心,才能保护好自身的利益?且让尚律律师带领大家来解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又一个案例。
案例
租赁场所容留吸毒 依法惩罚罪行不浅
被告人利某,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邬某,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农民。
2016年1月,被告人利某、蔡某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某市某镇一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某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时许,陈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场抓获利某、蔡某、邬某、陈某等十余人,当场缴获氯胺酮0.58克。经现场检测,利某、蔡某、陈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
本案由广东省某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某、蔡某、邬某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某、蔡某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某、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某、蔡某和邬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直击:
本案涉及到以下与故意杀人罪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以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此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7年年度涉毒十大案例,公布的理由是该案是一起聚众吸毒案,这种犯罪现象也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在实践中,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由于这种犯罪现象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严重,因此也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将这种犯罪也作为涉毒犯罪的严重现象加以对待。
本案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某与蔡某等人既是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同时也是吸毒者。就本案公布的理由罪名以及被告人的主要罪行来看,被告人所实施的主要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而且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其中,利某等组成的共同犯罪团伙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譬如利某、蔡某出资租赁房间,邬某负责收费、记账等等犯罪事实。在此案中,利某、蔡某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了2间KTV包房,并用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这些情节都在本案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严惩。
法条延展解读: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也对共同犯罪的行为做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进行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对旅馆业和房屋租赁现象也做了相应规定。如果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都属于依法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