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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两姐妹致一死一伤 赔偿90万元,死刑终审改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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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两姐妹致一死一伤 赔偿90万元,死刑终审改死缓

发布日期:2018-01-22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近日,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性侵两姐妹一死一伤案件,目前已经终审:上诉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聂李强限制减刑。此判决一出,引起了法律工作者和舆论的一片哗然,很多人质疑法院,是在纵容犯罪分子拿钱买命,如此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五马分尸都难以平民愤;也有人法学家指出,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被害人恢复到原来状态,还原他们耗尽的财产。孰是孰非,我们先来看看案件

案件回顾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时,发现俩女孩乘出租车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随后,聂李强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陕西彬县人,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2016年1月25日,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达成赔偿

90万元已交到法院

昨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赔偿款已交到法院。

此前,在西安中院审理中,聂李强家属只答应赔偿四五十万元,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知情者告诉华商报记者,这些钱主要是聂李强的父母筹措的,“他们借遍了身边亲朋好友的钱”。

受害人律师张慧清说,“在赔偿问题上,谈判曾经陷入僵局,开始的四五十万到最后的90万元,每次都是5万5万地增加。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幸存的妹妹后期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张慧清说,家属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但是,他们难以写出谅解书。

聂李强的父母谢绝了记者采访,他们说不要去打扰聂李强的妻子和孩子,对于赔偿的钱,他们已经尽力了。

终审判决

对聂李强限制减刑

2016年12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聂李强死刑。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聂李强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而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所以最后判处聂李强死刑。随后,聂李强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陕01刑初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部分;上诉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聂李强限制减刑。

尚律说法

聂李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终身判决死刑的重要原因是:聂某赔偿了90万元。那么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和解吗?显然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具体而言为

  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以下的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本案中,聂李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是终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幸存的妹妹后期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家属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做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聂李强限制减刑。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谢素光律师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范围有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被害人和他的家属来说,受到的伤害却是最大,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被害人刑事赔偿制度,但是基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可以参考国际法上的被害人赔偿制度,综合平衡利弊,积极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并不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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