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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和变性人被性侵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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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和变性人被性侵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0-25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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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当中,有一位“女孩”刘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长中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后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未进行户籍登记。2013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约前几天通过QQ聊天认识的 “女孩”刘某一起吃烧烤,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约。饭后石某某先离开。刘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刘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在DNA 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

     微博上热门事件,8月21日,青年作家李枫自曝遭郭敬明性侵;8月14日,陕西一男大学生因强制猥亵同校男生获刑两年8月15日,大连一男子表示学车时遭男教练性侵;……近期曝光的多起男性遭性侵害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那么问题来了,变性人刘某被强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的犯罪性质该如何认定?  男性被性侵犯为什么不能定强奸罪?在法律实践办案过程中会以什么罪来起诉?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带大家一起来探讨下: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和幼女,但是并没有把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客体当中,那么本案中变性人刘某到底是男性还是女性呢?被告人该如何定罪?本人认为应该从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构成和界限来入手。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主观上具有强奸的目的,客观上实行了轮奸的行为,虽然刘某外表具有女性特征,但最后在DNA 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因为作为强奸罪的客体必须为女性,因此本案属于对象不能犯,魏某某,黄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对方不能犯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构成强奸罪未遂;魏某某,黄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一行为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范,按照两罪当中的重法条定罪。

     当然对于被害人刘某到底是女性还是男性是有争议的,如果按照“性器官标准”来判断,倘若刘某具有性交的女性生殖器,那么本案的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满足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构成强奸罪的既遂,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就应该知道,男性被性侵,更加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了,虽然男性被性侵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但是时至今日,国内对于遭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们依然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的。我国法学理论上“强奸”仅指生殖器插入,所以男子对男子不称强奸而是猥亵,如今猥亵对象已经包括男性。因此对于男性被性侵事件,在实践中大部分被判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者行政拘留就算了,更多受害者心灵受到极大创伤,不敢或者觉的没面子忍着不对外说,因此错过了最佳取证机会,丧失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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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受性侵害的受害者除了可以要求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单独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侵害者主张损害赔偿。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话,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同时,谢素光律师建议,如果碰到被同性性侵的情况:

第一要大声呵斥,果断拒绝。

第二要及时报案,固定证据。

第三,如果在得不到别人帮助的地方,有条件的话要打开手机进行录音,事后及时拍照,留下证据。

第四,还可以大声喊叫,吸引路边人的注意,打消侵害者的犯罪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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