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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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伍先生2017年2月份入职服装公司,从事包装部打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份,伍先生因服装公司计件工价问题与其部门主管闹翻,当天向服装公司提出辞职后第二天没有再回工厂上班。服装公司以伍先生无故旷工为由克扣伍先生7、8月份工资不发。伍先生以服装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每月二倍的工资。伍先生向仲裁委提交了盖有服装公司人事专用章的工卡、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伍先生支付工资的银行转帐记录、服装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服装公司缺席庭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Z后作出裁决,认定服装公司与伍先生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伍先生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
服装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无须向伍先生承担任何用工主体责任,理由是服装公司与伍先生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服装公司将包装部承包给A经营者,伍先生是A经营者的员工,与服装公司无任何关系。
【案件分析】
1、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
从证据来看,盖有服装公司人事专用章的工卡、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伍先生支付工资的银行转帐记录、服装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可以证明,服装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作中伍先生受服装公司管理,由服装公司发放工资,而且伍先生提供的劳动是服装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完全是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要求。
综上,认定服装公司与伍先生存在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伍先生与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服装公司将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B,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即服装公司也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服装公司以伍先生无故旷工为由克扣伍先生7、8月份工资不发是否违法的问题?
服装公司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经伍先生同意,该扣款是违法的。伍先生之前因服装公司无故扣款一事向劳动监察大队请求责令服装公司限期支付工资,为此,伍先生除了可以主张7、8月份工资支付外,还可以向服装公司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