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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蒙拐骗,所有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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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蒙拐骗,所有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发布日期:2017-08-04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网上流传着一句谚语,“所有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仔细想一想,这话也很有道理。坑蒙拐骗,哪一个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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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这样的骗局这几年来增长趋势并没有降低。


《案例》

近日有媒体报道,2015年以来,北京数十位老人陆续遭遇“以房养老”骗局。这种所谓的“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号称完全没风险,只要把手里的房子抵押借款3个月,就能获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还能全额返还本金。然而数月后,不仅承诺的利息不见踪影,老人的房子也被抵押借款的“银主”凭借老人签字的公证材料以低价卖出,过户给他人。


其实,这类骗局并无多少新意,只是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但与保险公司的这项业务并无任何关连。骗案脚本也是老套路:熟人介绍,高额回报利诱,再哄骗老人们签下以房抵押贷款合同等。合同均事先备好,权责等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但老人们大多没看合同内容,就稀里糊涂签了字(事后也看不到合同)。随后又经正规的公证,变为合法法律文件。结果,骗子口头承诺的高额回报没见到,但老人的房子却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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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老人在家中收拾行李


当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骗也总是要还的,目前相关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涉案的公证机关也正在被调查。在此,尚律小编也提醒大家,在教育身边老人的防止被诈骗的同时,也应该多关爱身边的老人,多陪伴多关心。同时各位老人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要轻信投资高额回报的言论,做任何决定时多与子女,家人协商,避免家庭悲剧产生。

现在这个时代,到处“投资”、“众筹”、“新资本”、“原始股”、“致富梦想”……一场又一场推广,一场又一场活动,不断演绎成新的金融骗局。金融诈骗几乎已经涉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而所有的金融骗局都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高息。而其背后的本质则是人性的贪婪。

2016年5月善心汇于进入大众视野。善心汇宣传资料显示,其为党和政府减轻负担,做了大量的扶贫帮困的具体工作,累计公益慈善救助捐款数千万元,扶贫济困达数十万人。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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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查明,张天明等人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


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善心汇要求入会的人交纳注册费,以发展下线、建立团队为报酬,涉嫌传销;虽然其声称采用跳级制推荐奖,第二代不设奖励,不同于一般传销的顺序层级制,但依然难以摆脱“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的传销本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涉嫌非法集资

2017年2月,张天明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善心汇已有近100万的会员。粗略估计,以每个会员只投资过一次3000元计算,就有三十亿元的资金在平台停留过,等待系统安排打款和收款。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表示,“打着精准扶贫的幌子,善心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进行集资、用网络公开的手段、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达到了非法集资构成的要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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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最后关于参与非法集资而遭受到的损失,深圳尚律刑事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律小编结语: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每一个在社会上努力奋斗打拼的人都怀揣的一个成功梦,都希望自己可以赚很多很多的钱,但挣钱的方法有很多,北漂保姆勤勤恳恳做十年也可以买两套房,下岗工人经营小吃摊一年也可以入百万,我们要相信条条大路通罗马,可能会有弯路,但从来不会有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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