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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的前半生”:关于离婚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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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的前半生”:关于离婚的那些事?

发布日期:2017-08-02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最近朋友圈大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终于大结局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相信大家都有一种职业病,看见剧中涉及到有关法律问题的桥段就忍不住停下来说几句,没错,就是罗子君和陈俊生关于离婚诉讼的部分,里面有些剧情确实值得诟病,但今天我们不找茬,今天要给大家讲的是关于离婚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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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人对婚姻生活品质期望提高,离婚人数每年都在翻倍增长、离婚率不断上升。根据民政部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2016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14.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粗离婚率为2.8‰,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

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谁都不想夫妻有反目撕逼的那一天,但是当这样不幸的事情就好巧不巧的砸头上的时候,生活还是会继续,自己应得的也要尽力去争取。所以如何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则是我们接下要要讲的问题。


子女的抚养问题


在电视剧中罗子君和陈俊生争夺平儿抚养权,陈俊生的代理律师指出罗子君没有工作经验,没有工作收入,家庭氛围不好等一系列不利的因素,但后来罗子君靠着贺函传来的新证据,证明陈俊生没有时间陪伴孩子,以真诚的亲情打动法院从而赢得的平儿的抚养权。那么电视的剧情是这样的,现实生活中关于争取子女抚养权又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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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抚养权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子女,父母争取抚养权的条件亦有所不同。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准予。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以上是相关法律就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前提基础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对孩子抚养权是有影响的。二人离婚,罗子君难以保证平儿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而陈俊生每月有固定收入,可以为平儿的生活和学习提供更好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将抚养权判给俊生。好在,罗子君找到工作,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足以保证平儿的生活、学习,加之平儿随母亲生活的时间更多,与罗子君生活更有利于平儿成长。出于上述考虑,法院最终将抚养权判给了罗子君。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满足子女的适当的物质需求,更多的要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当然,法律对欲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也只能帮到这里了。毕竟,单亲家庭对未成年子女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希望所有的父母能够给自己的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财产及债务的分割问题


现下经济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的财产状况也有很多变化,很多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争执标的额也越来越大。财产的分割问题涉及到房屋分割,企业产权分割,投资性财产分割等等。对于很多一般家庭的当事人来说,房子是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又与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所以财产的争夺最难的应该是房产如何分割。

而电视剧中罗子君看似赢了官司,但是她真的实现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了吗, 其实并没有,陈俊生与罗子君谈判希望她将大房子腾出来,自己再买一套小房子给子君和平儿住。据网上推测,陈俊生换回的房子目前均价10万+元/平,200平的房子最低也得个2000万吧。而陈俊生为罗子君购买的二手房,姑且呀按照最高价格10万/平,最多1000万。这差价……看到这里你还觉得罗子君在这场离婚中是赢家吗?小编提示,电视剧里的剧情,是出于对人物刻画的考虑,不符合现实情况,大家可千万别像罗子君那么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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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既然将大房子判给了罗子君和其子平儿,那么,这套大房屋的产权就属于罗子君与其子平儿。任何人无权再将这套房拿走。剧中的置换,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果罗子君想买卖这套房产,也需要进行公证,保证对房产的买卖,是出于对平儿权益的保护。如果不涉及买卖,罗子君只是将房子借给他们住,那么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变更。如果以后罗子君想将房屋要回还是有权要回的。


新婚姻法普法时间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有些观众评论说罗子君之所以离婚,是因为陈俊生出轨,所以陈俊生应该净身出户,但现实生活中,法律真的允许这么做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并未将通奸列入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严格来说,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该情节,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在罗子君和陈俊生的离婚官司中,陈俊生是为凌玲和罗子君提出离婚,但罗子君如果找不到证据证实陈俊生和凌玲有通奸行为,就很难证实他们有同居或者重婚行为。因此,罗子君以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恐怕难获法院支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净身出户。


最后值得注意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婚姻律师结语: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是非常重要的,一日夫妻百日恩,且行且珍惜,同时劝大家都要提高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在登记之前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和公证。以免感情真的走到尽头,引起复杂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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