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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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刑法学祖师爷)曾经曰过:“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其严酷性,而是因为其不可避免。”
最近一段时间一直都在热议,是否要降低刑法的责任年龄?热议的缘由是源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逐年攀升,个别案件出现结案后出现打击报复受害人的情况,从而引起社会大众的愤怒。
严格意义上讲法律的规定和惩罚措施都只是扶助措施,家庭的教育和父母的关爱才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根本。从原则上讲法律责任年龄问题不应该一刀切,但是现实又不允许每个案子制定一个标准,这样就必然有漏网之鱼。所以在这问题上不能一味尊重民意,有道是:今日降一岁,明日降两岁,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民意"又至矣。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宽待是否应该根据现实情况行修正?
我认为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不断在与现实作匹配、要通过各种解释技巧和适用手段来实现的。一般而言,每次适用法律都有考虑现实的情况进行适用。适用一个条文,就需要考虑整部法律,甚至是整个法律系统相关的条文。不是简单地适用一个条文就不考虑是否适用其他条文的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有一个有趣的比喻:
“假如你只是责骂你的小狗,从来没有惩罚过它,让它继续在屋子里随地便溺……偶尔把它关在外面一次,但是很快又把它放了进来,只警告它不要再犯错误。随后有一天,你发现它已经是只成年狗了,却仍然没有教养。于是,你拿出一把枪,把它打死了。你有何感想?”
“那是我听过的最荒唐的养狗方法,然而偏偏就有人想把这养狗都不行的方法应用到养孩子上面。”
降低刑法的责任的年龄,把公夺得青少年罪犯送进进监狱绝对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就技能学习的情况来说,未成年人学习能力是要优于成年人的,监狱的一大特色是“交叉感染”,未成年人在号里待的时间太长,有可能从进去之前的专业人士出来之后变成全才。
所以,不是他们是否值得保护,也可以这样考虑,我们不值得为他们而打破我们一贯稳定有预期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