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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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尚律师事务所接待了前来律所咨询的A先生,A先生的咨询问题如下:
A先生六七年前到现在一直跟随家乡人B先生从事装修工作,B先生是承揽装修的包工头,没有经济组织载体。今年3月份,A先生在福田区为一店铺装修时,不小心将左小指锯断,经相关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A先生的问题是,他与B先生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B先生应该怎么向A先生赔偿?目前B先生除了肯支付医疗费6万元外,不肯再支付其他的赔偿。
关于A先生的问题,龙岗辩护律师解析如下:
1、A先生和B先生之间的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单位,即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济经织,排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必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而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个体经济组织又包括哪些范围?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主体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B先生并未成立装修公司,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雇佣。因此,A先生和B先生属于雇佣关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为A先生雇主的B先生应当对A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雇主也应当予以赔偿。
(3)A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严重侵害,可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