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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的十五项“任意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条款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前者必须依法约定,不得由公司股东自行协商更改;后者是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深圳律师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为大家列举了公司章程中强制性条款,下面小编再为各位投资者介绍一下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
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4、 招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
6、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强制性规定外可在章程中规定。
7、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具体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8、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的具体比例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章程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权利。除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外,监视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
10、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可在章程中规定,但是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等可由章程进行规定。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可以在章程中规定。
13、 公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可在章程中规定。
14、 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在章程中规定
15、 其他高级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可在章程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