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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要知道的几个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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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要知道的几个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7-06-15 11:39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近日,深圳尚律律所接待了一宗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

  前来咨询的黄女士将近五十岁,是一名某品牌乳品的直销人员,通过自行车穿街走巷流动售卖产品,工作地点是龙岗中心城。2008年入职现所在企业工作。

  经整理,黄女士咨询的问题如下:


  1. 2017年4月份,黄女士在工作中不小心从单车上摔倒发生骨折。企业为黄女士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经社保部门审核不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也未构成伤残等级。黄女士的疑问是,这是否构成工伤?


  2. 黄女士前去医院治疗,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60天。治疗休假期间,企业未支付工资。黄女士的疑问是,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3. 黄女士在60天病假即将结束之时,接到企业的通知,由于黄女士休假期间企业已安排其他人员顶替黄女士的工作岗位,现龙岗中心城没有岗位空缺,因此企业将安排黄女士到坪山新区工作。黄女士表示,其家住龙岗,如前往坪山新区工作,因工作要求使用单车售卖产品,则其必须骑单车前往坪山新区工作。如此一来,其上下班在途时间将达4~5小时,对其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黄女士的疑问是,企业单方变动员工工作地点,是否合法?


  4.黄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于2017年9月份到期,黄女士担心企业不再与其续签,那么自己打算一直在企业工作到退休的计划将破灭。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每两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黄女士的疑问是,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针对黄女士的疑问,深圳龙岗辩护律师根据黄女士的陈述,作出如下解答: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黄女士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黄女士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其受伤属于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黄女士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关于工作地点变动问题。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全国各地审判机关的裁判尺度也各不相同。从劳动合同约定来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分支机构的,使劳动者对工作地点的确定性丧失了预见性,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该约定无效,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践中,工作地点的异地变动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工作地点的变更发生在同城之内,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事实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的规模日益扩张,社会的空间距离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交通工具也越来越发达。以深圳为例,多年前深圳行政区域还存在关内关外划分,当时交通工具并不十分发达,即使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工作地点在同城之内发生变更,也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但现在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便利带来的变化,深圳的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变化,在工作变动未给劳动者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原则上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作地点变动,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


  四、黄女士自2008年入职,在与企业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如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企业应当与黄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企业不与黄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黄女士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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