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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某开车到酒店参加朋友的宴会,本不打算饮酒,但禁不住别人劝酒,加之朋友说会安排车辆送他回家,于是就开怀畅饮。宴会结束后,苏某上了朋友的车后发现手机没电了,于是下车去自己的车里拿充电器。走到停车场时,苏某发现自己停车的位置容易发生剐蹭,于是想挪个位置,遂发动汽车,结果因酒后视线模糊,没看清路况,碰到了他人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随即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苏某酒气熏人,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和鉴定。由于苏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交警认定其醉酒驾驶,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苏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情节较轻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深圳法律咨询分析】
短距离移动机动车,也是驾驶,如果当时是醉酒状态,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情节轻重,也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有以下3个核心要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也属于“道路”。
其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再次,所谓驾驶,是指操纵车船或飞机等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将车驶离原位,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属于实施了驾驶行为。
本案中,苏某虽然主观上不想酒驾,但在客观上实施了酒后在停车场挪车的行为,而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显然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疑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酒驾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
自己酒量大喝点酒不碍事。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喝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
误区二:
通过喝水可以让酒精含量降下来。这实际上是徒劳的,交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肺部的气体不会因为喝了几口水就能冲淡。
误区三:
“隔夜”驾车酒精不会超标。很多人认为,头天喝酒睡一夜就酒醒了,便可驾车,其实不然。人体血液中的酒精代谢需要一定过程,一般消散时间为10~20小时,而且每个人的酒精代谢速度不一样。因此,喝酒的人即使睡了一夜,仍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如果喝了酒,保险的做法是24小时内不要驾车。
误区四:
饮料、保健品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算醉酒。一些饮料、补品、药品、保健品、食物等也含有酒精,服用或食用照样会在血液中存留酒精,虽然酒精不是以喝酒形式摄入的,但终归会影响驾驶安全。如果由此而导致体内酒精超标的,同样属于酒驾。
误区五:
未在公路上行驶不算酒驾。喝酒后在小区院内、马路牙子上方等马路以外的地点驾车行驶,经过检测后若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的,交警也会按酒驾或醉驾来处理。
误区六:
醉驾仅针对四轮汽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并非都是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属于电动自行车,超过上述标准的,就属于机动车范围。因此,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如果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七:
醉驾无非是被关几个月而已。虽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较轻,但行为人也属于犯罪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会对本人造成多方面影响,包括: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初次就业或者再就业时负有前科报告义务,会因曾有犯罪记录而受到影响,甚至有遭受歧视的可能;报考公务员、参加国家法考等有关资格被剥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