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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身亡,女儿独自拿赔偿金后失联,看看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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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身亡,女儿独自拿赔偿金后失联,看看法律怎么说?

发布日期:2019-04-01 15:56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红星新闻3月25日一则消息引发网络大讨论:3月12日,51岁的宜宾男子代永华在福建福清一家石子加工厂突发意外,抢救无效身亡。经协商,该厂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及亲属往返开支等各项费用合计88万元整。该笔钱支付给了女儿丽丽。后因为各种缘由,女儿和女婿当天放下骨灰便离开了老家,带着这笔赔偿款失联。死者亲属刘先生对记者说:“我们没人要她的这笔钱,只希望她作为女儿,应该露面让父亲入土为安,并了结她父亲生前的债务,之后她要怎么做是她的自由。”网友的回复各执一词,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女儿的做法并非无理。

        关注一:女儿能否独自拿走赔偿金?

        法律分析: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一般而言,父母、配偶、子女才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在实务处理中,死亡赔偿金是参照遗产处理方式来进行分割的。第一顺位就是父母、子女、配偶。就上述情形来看,死者父母离世,与曾经的“爱人”也并未登记结婚,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因此,实际上现在的唯一继承人就该是死者女儿了,由女儿一个人得到这笔钱也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关注二:赔偿金应该用来还债吗?

        法律分析:虽然死亡赔偿金尽管参照遗产处理方式来进行分割,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意外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从死亡赔偿金的产生来看,死亡赔偿金产生时间不符合遗产的要求。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其在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并非已现实存在或确定。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包括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赔偿金既然不是遗产,也就不存在从中还债的问题。

        关注三:女儿未安葬亡父而“失联”的行为,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我国《婚姻法》仅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而未明确规定安葬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将安葬作为死者子女的义务,若因安葬产生的费用,费用发生人可向死者子女主张偿还。因此,女儿未安葬亡父而“失联”的行为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一般死亡赔偿金中是包含了丧葬费的,上述情况中的“死亡赔偿金”也包含丧葬补助金,因此女儿拿了这笔钱,是有责任有义务安置好亡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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