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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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情况】
2015年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A不服判决书, 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程序有误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龙岗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爱燕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
1、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但是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借贷关系存在如何举证?
2、被告抗辩改款项系投资款非借款,对方抗辩款项为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举证责任在于谁?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人意见】
本案中,原告虽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是在被告举证抗辩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几率非常高,亦即,原告的举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按照债的分类,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四种。本案中,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系其他律关系,其范围无外乎以上四种。原告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显然不可能属于侵权或者无因管理,因此,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只存在合同及不当得利两种可能性。但是被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合同关系,也非不当得利,则被告抗辩不成立,原告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无法证明委托理财关系,更与委托交易习惯不符。
【法院认为】
如果仅仅因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就一律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将有可能违背客观事实和民间交易习惯。因此,在本案中,虽然除付款凭证外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对其取得款项是受原告委托进行投资理财的主张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原告主张事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被告抗辩理由,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即原告与被告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出借资金的目的 是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于被告如何使用该笔资金或被告通过该笔资金获取多少利润并无预期,故本案系借款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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