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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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姜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还款。姜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在十日内偿还姜某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姜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与姜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在2015年2月底一次性还清借款50000元。到期后,王某未还款。
提问:王某与姜某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尚律律师解答】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姜某的恢复执行申请。姜某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或者另行起诉的,原和解协议无效,否则依然有效。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由此可见,和解协议订立后有两种结局:一是一方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向对方履行完毕,该协议当然有效;二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应由另一方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案中,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完全履行,若姜某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则和解协议自然失效,否则和解协议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