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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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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发布日期:2019-03-04 15:28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男女两性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和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法律案例及分析,了解什么是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法律依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析:

        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应由刘玉x继承 由刘玉x一人继承 3间房和10000元

        3.刘玉x死后 无遗嘱 遗产由宋xx、宋双x和宋宇x 每人各得一间房 3人各得13000/3元。

        以上就是尚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在细节方面不清楚的可以百度搜索“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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