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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夺金店60秒被抓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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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夺金店60秒被抓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19-02-21 15:01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孙某,今年29岁,是河南省光山县人,家中有父母,还有个在读书的弟弟,有个老婆结婚多年,却一直和父母住在老家。几年前,孙某某来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打工,没有家人监督的孙某第一次走上了歪路,2014年他因盗窃工厂设备,被法院判了8个月有期徒刑。

  之后孙某便收敛了很多,原本日子过得还行,但是就在前不久,他失业了,一下子接受不了现实的孙某开始沉沦了,他开始痴迷赌博。想靠赌博来争取点“收入”,没想这个想法让他越陷越深,越来越窘迫,很快身上仅有的钱输光了。他还是不死心,就开始借外债,没想外债越借越多直到案发前,因沉迷赌博他欠下了一屁股债,连汽车都抵押出去了,生活非常拮据。

  2月2日,腊月二十八,孙某见很多人回老家与亲人团聚,但他因为赌博欠了一屁股债,觉得没脸和妻子父母团聚,于是决定铤而走险,预谋前往南浔作案。到南浔后,他观察、踩点、谋划了几个小时,最终选择做出了令他后悔一辈子的决定:抢劫金店。

  当晚9点多,他来到了南浔镇泰安路上一家黄金店实施了他的计划……

  据金店店员回忆,孙某进店后显得很气派,进门开口就要店员拿店里价高的项链,说:“前段时间到店里来看过,这次准备来购买。”店员看他的衣着、言谈觉得他是一个比较斯文的小伙子,以为他年底领了工资,准备把之前看上的黄金饰品买回去,觉得很正常,不虞有诈,还热情地接待了他。期间,孙某一直向店员询问哪几件黄金饰品重,店里哪些黄金饰品价格高,店员主动向他推荐的金镶玉,却还被他一口拒绝,说玉不值钱,只要黄金。而且还不停地嫌店里的黄金饰品分量轻,要一件一件要店员拿出柜台给他看。乘着店员那项链时,孙某原形毕露了,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一把抓起柜台上的两条金项链和一块金牌,夺门而逃。

  店员见状一下慌了神,无奈柜台挡住了出去的路,无法追赶,但是回过了神来,立马拿起手机报了警。

  晚上9点30分,南浔区110指挥中心接到了报警,接警后,南浔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向辖区派出所下达了受理调查的指令,同时指挥调度相关巡逻警力迅速赶往案发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南浔区公安分局局长单永杰通过对讲机第一时间参与调度指挥。

  钟安弄警务室位于案发地附近,其巡逻警力与巡特警布置在附近巡逻的几组警力最先到达案发地。一到现场,便根据指令循着金店店员追出去的方向开展围追堵截,很快他们就发现了正在逃跑的嫌疑人。

  南浔派出所民警唐沛东事后回忆,因多方向有民警堵截,犯罪嫌疑人没一会儿体力就跟不上了,最终在距离作案金店200米远的地方被民警抓获。“当时他已经累得跑不动了。”民警算了一下时间,从接警到抓获嫌疑人,警方只花了60秒时间。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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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的行为。“未使用暴力或胁迫” 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公然夺取”是区别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要界线。抢夺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指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抢夺救灾款物、军用物资,后果特别严重的等,则从重量刑。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2)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3)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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