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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分手后青春损失费法院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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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分手后青春损失费法院支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9-02-14 17:13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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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高某与李某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三年。而高某有家室,且不愿破环家庭。李某得知高某有老婆孩子后,强烈要求与高某分手,并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为弥补心中的愧疚,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高某答应给李某8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因高某未按时给付,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关于李某能否得到“青春损失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能得到“青春损失费”。婚外情补偿约定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约定进行补偿的,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支持,而且高某是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能得到“青春损失费”。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综上,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

  二、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三、自愿给对方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能以法律不支持为由要回来吗?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持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收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四、同居期间女方流程,可以要男方给予补偿吗?

  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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