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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分居后女方住处接连发生怪异事件
原、被告均系再婚,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4日在澄城县婚姻登记机关领证结婚。2012年9月15日婚生一女,取名杨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因原告住处接连发生怪异事件,原告怀疑系被告所为,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婚姻关系能否继续维系的原则。原、被告均系再婚,对二次家庭的组建都应持审慎的态度,长达十年的婚姻生活,应当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和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被告应站在对方的立场多多想想,增进沟通,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生活琐事引起的矛盾完全是可以化解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也未提供其他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哪些“怪异”事件法院会判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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