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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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的5月某一天,朱某路过一家小商店准备进去买水喝,此时店主的小孩因淘气跑了出去,而小店店主也未多想便追了出去,朱某进入店铺后发现只有他一人,而店内麻将桌台上有个女式挎包,一时鬼迷心窍的朱某顺走了女式挎包,离开小店的路途中,将包内的人民币,手机和玉石项链拿出来装入口袋中,在一处街巷角落将挎包丢弃。朱某揣着偷来的赃物继续去上班,上班几小时后,他内心的不安达到了极点,反省自己做了错事,便又返回丢包处,发现包并不在那里,在去往小店的途中,朱某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朱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罪悔罪态度好,朱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一万元,超出了其所偷盗财物的价值。
【检察院认为】:
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深圳律师说】:
被告人盗窃案值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
【法院认为】:
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获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朱某使用缓刑。
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关于量刑的法律法规】: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不得不感叹】:
原本是自由的人,幸福的家庭,只因为一时情境下的鬼迷心窍,亦或是寻找刺激,做出了违背刑法的行为,内心的自我谴责无法抵消法律随后而来的惩处,但良好的态度是量刑的重要标准。但更要警醒的是心中不能忘记底线,有些不该做的事情,不论环境多么适合都不可怀着侥幸的心理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