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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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表兄妹隐瞒关系领取结婚证
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于1983年3月认识谈婚,1987年5月12日在资中县陈家镇人民政府通过隐瞒其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而骗取结婚登记手续,于1990年3月7日生育一子郭某甲(现已独立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添置的共有财产有位于威远县高石镇大湾村16号住房1套,面积34.5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威房监证字第0030245号,所有权人为丁某某。双方无共有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申请人丁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的婚姻无效;要求达木河煤矿住房1套归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诉讼费由申请人丁某某负担。
法院判决:位于威远县高石镇大湾村16号住房1套(面积34.56平方米)归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是表兄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本院已经判决其婚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由于双方所生之子郭某甲已独立生活,因此被申请人郭某某以其尽了更多抚养子女的义务为由要求申请人丁某某给付抚养费、劳务费、赔偿经济损失等131000元,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丁某某要求住房1套归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此,不能把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等同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占有份额的,按比例分割,本能够证明的,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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