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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咨询:土地征用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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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咨询:土地征用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9-01-16 15:21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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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的父亲李某贵与原告系兄妹关系,原告的父亲李某申、母亲于某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李某贵、长女李某芸、次女李某1。李某申于1989年去世,于某于2006年去世。李某申、于某生前于1987年在村里分得承包地1.96亩,李某申、于某去世后该承包地没有被村委会收回,由李某贵与原告共同管理耕种。

  2015年,李某贵去世。2016年初,因学校建设占地,包括,李某申、于某承包地在内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村委会按照1987年分得承包地的人口将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根据该分配方案,李某申、于某的承包地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55946.26元,该款项被告从村委会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村委会按照参与承包地人口分配给李某申、于某的征地补偿款,原告应当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一,即18648.75元。,后就补偿款如何分配未能达成共识。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土地补偿款55946.26元。

  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均辩称,原告诉称的征地补偿款归三被告所有,原告无权分割。

  1987年村委会分地时,李某申家共分得8个人的承包地,分别为李某申、于某、李某贵、于某钗、李某甫、李某2、李某3、李某4。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承包期间部分成员去世的,承包地经营权不发生继承,其他同户人员有继续耕种,享有承包经营权。随后至2016年征地时,该承包地内只有三被告,三被告继续经营管理该承包地,因此三被告享有承包地的补偿款。原告不是分地时的同户人员,不享有征地补偿款。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母亲为减轻交给农业税的负担,已将二人的承包地交回村集体,原告父母不再享有征地补偿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李某申、于某死亡后即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承包方的这一户还继续存在,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本案涉案承包地的家庭成员有八人,在李某申等人相继死亡后,现家庭户成员只有三被告,三被告为涉案承包地的承包人。征地补偿款是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不属于李某申、于某生前的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故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深圳法律咨询为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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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对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有分配资格。

  另一种意见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承包土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因此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地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种,征地补偿款应当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其次,从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上看,当户中的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也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再是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当户中的部分成员死亡后,其户口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及村民资格均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于消灭。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再次,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村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村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

  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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