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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结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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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结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1-14 15:03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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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3月8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现为学龄前儿童。2012年6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原告认为被告与异性网友存在不健康聊天情况且不履行做妻子及母亲义务等原因,双方感情恶化。原告为确认刘某与其是否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于2015年8月6日单方至某生物公司DNA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意见书排除原告与刘某某的亲子关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

  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排除原告为刘某某生物学父亲。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离婚时可以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因为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

  (2)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

  (3)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

  (4)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离婚时能够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已经明文规定了。

  那么,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同居期间与他人受孕并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离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支持?

  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经济、家庭责任及对婚姻忠诚等因素,双方感情发生问题。被告于2012年3月8日生育的女儿刘某某与原告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经推算,被告受孕期间为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此时,双方虽未建立婚姻关系,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个时间内怀孕、生育的孩子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必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该事实对于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据此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依据刘某某与原告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后果、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被告在完成结婚仪式之后,怀孕、生育的孩子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导致原告方人格尊严受损,产生“带绿帽子”的精神痛苦,故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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