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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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父亲1996年去世,其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张某的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张某的爸爸外,还有两个叔叔、两个姑姑。张某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由张某的大叔叔一人所得。现如今,张某想代位继承属于张某父亲的拆迁所得利益份额。因为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在张某的大叔叔那,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都放弃继承这部分利益,并没有得到相关款项。
提问:由于张某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声明放弃继承,张某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获得了这笔拆迁补偿利益的张某大叔叔?
【深圳律师解答】
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张某单独起诉获得了这部分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是不合适的,尽管另外一位叔叔与两位姑姑口头放弃了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8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张某可以与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一起到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可以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并由法院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