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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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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9-01-10 14:01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汪某与郭某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女一男三个子女。步入老年之后,因考虑到次女汪C某的家庭比较困难,夫妻共同立下了遗嘱,指定他们共有的房屋在汪某百年之后由汪C某继承。但当时对这份遗嘱没有进行公证。

  2008年,郭某因病去世后,汪某一个人独居生活。经三位子女商量为汪某找一个住家保姆徐某,约定报酬每月2000元。

  2012年7月起,汪某的退休收入由徐某保管并支配,扣除徐某及汪某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均归徐某所有,汪某不再另行支付徐海蓉报酬。

  有了住家保姆照顾父亲,汪秋云姐弟三人也就放心了。为了给予父亲更多精神安慰,三人决定不管多忙,都要抽时间轮流去探望父亲。后来,因为汪忠勇的身体越来越差,徐海蓉感觉自己一人照顾汪忠勇有些吃力,便又为汪忠勇聘请许晓梅作为兼职保姆。

  聘请保姆之后,三位子女因家庭原因与工作繁忙,逐渐减少了对汪某的探望。2015年汪某病危住院,徐某预感汪某时日不多,便打起了汪某住房的主意。

  2016年1月15日,徐某聘请律师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并请来李某、严某及兼职保姆许某作为证明人,一起来到汪某的家中,与汪忠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汪某(遗赠人,被扶养人)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识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二,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徐某(受赠人,扶养人),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后赠给乙方。

  这份协议还提到,乙方已照顾甲方近4年,所以甲方在此之前借给乙方的6.5万元以及叫甲方的二女儿转账给乙方的9万元(甲方有40万元存款在二女儿处)均视为甲方赠予给乙方,甲方不再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单方处置遗赠财产或上述遗赠财产甲方无处分权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汪某在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摁印,徐某在乙方处签字。严某、李某、许某在证明人一栏签字。

  在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向汪某宣读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汪某对律师宣读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重复或附和,后在其中一名见证人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下手印。受徐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2016年4月6日,汪某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徐某未将汪某送医,亦未通知汪某的三位子女将其父送医。6月11日,汪C某上门探望父亲,发现父亲有些意识不清,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这才发现汪某患有大面积褥疮。7月4日,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汪C某姐弟三人将父亲转院至另一家医院治疗。8月19日,徐某找到汪某,要求随院照料,遭到汪C某姐弟三人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并惊动警方。经警方的协调,徐某离开了医院。

  2016年10月12日,汪某因病死亡,相关丧葬事宜,由汪C某姐弟三人协同办理。2016年12月8日,徐某将汪C某姐弟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请求法院将汪某房屋的一半份额给付其本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空巢老人”的遗赠之争,其争议焦点在于汪某对徐某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遗赠抚养协议》与视频录像的效力问题

  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该协议系徐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徐某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李某、严某,及徐某为汪某聘请的兼职保姆许某,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某有利害关系。

  徐某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制作该协议时系由徐某聘请的律师向汪某宣读协议内容,汪某仅对协议内容作了重复与附和,徐某及其聘请的律师与汪某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汪某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系他人帮忙摁下手印。据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汪某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对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

  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三点:一是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是否合法;三是协议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本案中,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徐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汪某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费用均是汪某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涉案房屋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汪某的财产处分权;在协议签订后,徐某保管支配汪某的财产,扣除徐某及汪某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徐某所有,故徐某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三、徐某履行《遗赠抚养协议》存在重大过错

  从《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状况来看,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同年7月4日徐某即不再照顾汪某,徐某未能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被继承人汪某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汪C某姐弟三人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徐某与汪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对徐某要求享有房屋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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