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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恋爱期间赠送礼物 分手时能要回哪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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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恋爱期间赠送礼物 分手时能要回哪些东西?

发布日期:2019-01-03 15:36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恋关系中相互给付的财物也从一般性的衣物、首饰等发展为汽车、房产等较大价值的物品及非实物性消费。

  而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发生矛盾,在此时提出分手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分歧。那么,恋爱分手能要回送给女友的首饰、巨款吗?

  【基本案情】

  李某与女友孙某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孙某称双方恋爱期间确实讨论过结婚事宜,但从未有过婚约。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姻形式、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减少。后来,因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

  李某称,由于孙某答应做其女朋友,应其要求下,他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

  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以,在孙某要求下,李某又购买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交付孙某母亲;此后,孙某又以过生日为由,要求其购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因孙某称婚后需要用车并承诺在春季结婚,李某于2011年给付孙某现金20万元。

  孙某认可收到钻戒一枚、耳饰一对、项链一条、欧米茄手表一块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上述物品及款项均系李某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关于金手镯,孙某称李某因担心孙某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故主动赠与其母亲金手镯,与孙某没有任何关系。

  2010年11月,李某以孙某存在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孙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孙某在笔录中陈述的给付上述物品原因与李某所述基本一致。关于20万元款项,孙某称李某知道其要买车,李某说双方快要结婚了,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20万元。

  此外,孙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李某之所以给其款项和礼物,是因为她与李某关系不错,双方已谈到结婚。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律师分析】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第二种情况: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二)结婚意愿落空,大额现金应返还

  回归本案,李某认为他是基于结婚目的,为女友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李某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是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20万元现金一节,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法院认为孙某应当返还李某该款项。对于金手镯,由于该饰品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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