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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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麻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麻某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麻某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李小某; 李小某由麻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小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认为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关于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不应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以被告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为依据,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佐证;且李小某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
故李某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李某与麻某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索要赔偿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该有什么救济权利?二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时权利行使的期限?
一、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麻某对李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李某误以为李小某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二、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
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
本案李某、麻某于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2014年4月23日李某方知李小某非亲生,李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延伸阅读】
离婚后孩子非亲生的情况处理:
一、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属于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因一方的欺骗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重大伤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抚养费
(1)女方婚前已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抚养费的;
(2)女方婚后怀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是可以主张拿回抚养费的。
三、赠与财产的处理
发现孩子非亲生时也可能会涉及赠与财产的纠纷问题,赠与财产时是因为双方血缘关系而赠与的,那么发现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后能否撤销赠与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双方血缘关系的误认而产生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即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我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的权利义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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