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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警醒!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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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警醒!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是犯罪

发布日期:2018-12-10 15:09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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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卡的日渐普及,刷卡支付成为新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不知道您有没有留意过帮忙代办银行卡的小广告?有没有注意过自己名下出现不曾申办的银行卡账户?两件看似不相干的事情实则有紧密的联系,下面请跟随小编来了解一起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来京务工,试图通过“短平快”的方式挣钱,看到一则“急用钱,扫二维码”的小广告便联系对方,对方邮寄王某某等3人身份证给陈某某,陈某某分别在北京某银行不同支行冒用王某某等3人身份信息领用银行卡3张,后被抓获。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尚律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存取现金功能的借记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办理的借记卡属于“信用卡”。陈某某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多次骗领信用卡,违背了真实身份证明人员的意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形,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1.保护个人信息,谨防被人冒用。广大公民要增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遗失、被盗身份证件后本人应及时注销、挂失,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于非法活动。一旦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可疑,应及时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2.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人证一致。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开卡业务时,要认真核实办卡人的身份证信息,确认办卡人与身份证信息真实一致,一旦发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的情况时,应及时报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3.遵纪守法明矩,莫存侥幸心理。不要轻信街边小广告,对于宣扬的轻而易举的“挣钱”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必要时可向司法部门咨询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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