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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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从2013年4月开始在其居住XX房屋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底开始,蔡某雇请被告人宋某(案发时15周岁)帮助制造毒品。2013年12月29日凌晨,广东省公安厅“雷霆扫毒”行动专案组开展统一清查行动,在蔡某的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结晶状物、糊状物、泥状物等共计54.83千克。“雷霆扫毒”行动后不久,蔡某、宋某继续在上述地点制造毒品。2014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又对上述地点进行突击清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某、宋某,并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结晶状物、糊状物、粉末状物、液体等共计27.38余千克。
案例二 2016年3月14日12时,远在海南三亚的被告人陈某、给在广东XX的母亲罗某打电话,指使罗母让陈某的儿子陈某某把钱拿到祠堂角给“螺丝”;同日,陈某与“螺丝”约定第二天晚上拿货。3月15日22时,陈某与其儿子陈某某电话联系,让他开车载上奶奶罗某拿条袋子去阿公那条街取货。20分钟后,陈某某电话回复父亲陈某“载着奶奶办完事回来了,那条街很难开车,路上没人看到,已经捆好了,是一箱货”陈某让陈某某告诉奶奶第二天早上拿去托运,并提醒'不要用消炎袋包装,用箱子"3月16日,陈某告知罗某按照其要求把货办理托运,事后公安部门在托运的大巴查货了运送毒品的纸箱,并将陈某、陈某某、罗某等人抓捕归案。
✪ 两个案例当中,都涉及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涉毒品犯罪,那么案例一种未成年人宋某、和案例二中未成年人陈某某要不要付刑事责任呢?共同犯罪的责任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付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