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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未成年涉毒案件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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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未成年涉毒案件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1-16 09:22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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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从2013年4月开始在其居住XX房屋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底开始,蔡某雇请被告人宋某(案发时15周岁)帮助制造毒品。2013年12月29日凌晨,广东省公安厅“雷霆扫毒”行动专案组开展统一清查行动,在蔡某的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结晶状物、糊状物、泥状物等共计54.83千克。“雷霆扫毒”行动后不久,蔡某、宋某继续在上述地点制造毒品。2014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又对上述地点进行突击清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某、宋某,并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结晶状物、糊状物、粉末状物、液体等共计27.38余千克。


案例二

2016年3月14日12时,远在海南三亚的被告人陈某、给在广东XX的母亲罗某打电话,指使罗母让陈某的儿子陈某某把钱拿到祠堂角给“螺丝”;同日,陈某与“螺丝”约定第二天晚上拿货。3月15日22时,陈某与其儿子陈某某电话联系,让他开车载上奶奶罗某拿条袋子去阿公那条街取货。20分钟后,陈某某电话回复父亲陈某“载着奶奶办完事回来了,那条街很难开车,路上没人看到,已经捆好了,是一箱货”陈某让陈某某告诉奶奶第二天早上拿去托运,并提醒'不要用消炎袋包装,用箱子"3月16日,陈某告知罗某按照其要求把货办理托运,事后公安部门在托运的大巴查货了运送毒品的纸箱,并将陈某、陈某某、罗某等人抓捕归案。


 问题思考? 

两个案例当中,都涉及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涉毒品犯罪,那么案例一种未成年人宋某、和案例二中未成年人陈某某要不要付刑事责任呢?共同犯罪的责任如何分配?

尚律评析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中,被告人蔡某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宋某帮助制造毒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法条我们知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贩卖毒品罪要付刑事责任。在案例一中,宋某某只是帮助蔡某制造毒品,虽然制造的目的是为了贩卖毒品,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贩卖毒品,因此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贩卖毒品以外的毒品犯罪不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宜作扩张性解释,故宋某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陈某某客观上参与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也明知是毒品,主客观上都符合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因此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贩卖毒品应付刑事责任。


深圳刑事毒品辩护专家谢素光律师提醒:刑法的解释应该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能盲目扩张解释。不应看到涉毒案件,就想当然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需要负刑事责任。将未成年被告人制造毒品的行为扩张解释为贩卖毒品的准备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首先,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的行为特征有明显的区别。“制造”处于生产环节,“贩卖”进入流通环节。

➤其次,在刑法条文中,贩卖毒品和制造毒品是并列行为,没有包含关系,适用选择性罪名。

➤第三,被告人陈某旦案发时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较低。对其应适用《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从而落实《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需要提出的是,虽然案例一中,宋某因为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因为其责任年龄这个阻却事由而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宋某参与制造毒品,任然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两个案例中,宋某和陈某某都构成共同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成立共同犯罪,并不需要共犯具有责任能力。共同犯罪理论知识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无论各参与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责任要素无关,只要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就成立共同犯罪。


法条直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付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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