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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债?熟知这些法规让你离婚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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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债?熟知这些法规让你离婚不入坑

发布日期:2016-12-20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一对恋人从相知,相爱再到步入婚姻殿堂,一切都是那么美好,幸福。然而当光阴逝去,美好的爱情被生活所磨灭时,婚姻的破裂也就随之而来了,离婚是对家庭最大的伤害。不过,今天我并不是要来惋惜一对幸福的爱人各奔东西,从此相逢却是最熟悉的陌生人,而是要来说说当爱情逝去,婚姻破裂,自己的权益还是需要自己来捍卫的,特别是离婚时所负债务问题。

  众所周知,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离婚时,男女双方需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实际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扶养的义务,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这种债务因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3)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生活中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5)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6)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但能证明其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在债务处理,但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时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

  (1)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是为逃避债务而进行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自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因经营所负债务。

  (5)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附随遗嘱或遗赠合同而的带来的债务为接受方的个人债务。

  (6)一方因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分清这些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记得及时收集证据。正所谓”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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