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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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两次起诉离婚均被判不准离
1987年,原告查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邓某相识,同年农历12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叫邓小全,××××年××月××日生育次子叫邓涛,现己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又因性格各异,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于2007年12月向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09年3月,原告再次向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英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不准原、被离婚。判决后至今,原告一直与他人同居,未与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查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虽然生活时间较长,但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长期分居。为此,原告于2007年12月,2009年3月,两次向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英山县人民法院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考虑,均判决不准原、被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糸并未改善,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外与他人同居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又难以在ー起共同生活,本院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且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完全丧失。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破裂依据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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