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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Logo,一个公司的形象。一个公司的商标,一个公司的资产。在当今社会中,任何企业经营,都离不开商标。古人称商标叫字号或牌匾。这些名头性的东西,商家为往往会当作生命一样加以看待。一旦侵犯会毁了字号或倒了牌匾,那恐怕也就葬送了一生的经营。社会一直在进步,保护商标的理念和制度也在进步。在当下社会中,对企业商标的保护更是成了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头等法律。侵犯了一个企业的商标,很多时候可能要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赔钱了事,可能还会面临着刑事责任的处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人恐怕得锒铛入狱。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现象到处泛滥。那么,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假冒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上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让尚律律师带领各位来看一看最高院公布的一个案例。
尚律推荐案例:冒充“三星”售假货 锒铛入狱终获刑
这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某、郭某锋个人想经营三星公司的手机,但是没有获得三星公司的授权许可。于是,他们就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来进行组装。郭某升等三人在组装了这些手机之后,就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并对外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同时,他们还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2013年11月开始至2014年6月,三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某升、郭某锋、孙某在未经三星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三被告辩解的一个事实。在本案中,三被告辩称,他们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实际经营数额并非检察机关认定的数额。因此,三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是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认为: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被告人郭明锋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可以采纳。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因此,没有采信三被告人关于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龙岗知识产权律师:商家的商标关乎的是企业的信誉,古往今来都获得了企业的保护,也获得了社会的承认。商标制度保护来源于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保护注册商标也已经是世界通则。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定、马德里协定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大量文件都对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可能。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大公司可以成为大公司的主要理由,同时也是中小公司成长和发展壮大成大公司的主要依赖。实践中,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现象不少,甚至得到了社会的宽容和普遍包容,各类企业、商家或个人,要保护好自己,恐怕最重要的还是要认识清楚,什么行为性质会触犯刑律,并可能锒铛入狱。如果刷的是信誉,那么一定要保护好证据,不要有一天,证据丢了,那就口说无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