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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离婚律师:嫁给老外后又像离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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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离婚律师:嫁给老外后又像离掉他

发布日期:2018-01-2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现如今,国民都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媒体经常说,大国崛起,国民要做好大国公民的准备,成为负责任大国的世界公民。

媒体所言有确实之处。随着中国公民与世界交往不断增多,中国人与外国人打交道的方式也已不再是做点生意了,而是有越来越多的感情往来。从引进外资,到产品卖到全球,再到全民与世界做生意。从到国外学习、经商,再到嫁个老外做老公或者娶个老外做妻子,生儿育女。政治远,民相亲。政治打着战,百姓亲着心。

在全球化的社会,只要有来往,就会有法律的存在。当嫁个老外做妻子,或者娶个老外做老婆成了越来越多人现实生活的时候,一大堆法律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嫁个老外公或将老外婆娶进家门的时候,可能是高高兴兴的;但是,一旦日子难过了,就要面临离婚的困惑。结婚容易离婚难,这是涉外婚姻的特点。涉外婚姻怎么办,且让尚律律师一一道来。

尚律案例

梦寐以求牵手韩国美女  文化隔阂终于法锁金陵

扈某是一个韩剧迷,特别喜欢韩国文化,《大长今》是他最热爱的电视剧。受韩剧中美女的影响,娶个韩国女子为妻是扈某的人生理想。为此,扈某自学了韩语,并赴韩国留学。他在韩国读了几年书之后,拿了一个MBA学位,并在韩国的一家中资企业当总裁,主要是负责向韩国出卖中国的土特产。在公司里,他认识了一位韩国美女金某。扈某看见金某之后,就像见到了梦寐已久的情人,很快堕入情网。一年之后,扈某携金某赴美国旅游,并在美国华盛顿的一个天主教堂里举办婚礼。回到中国,扈某与他的梦中情人金某在他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韩汉相近,文化的隔阂毕竟还是有的。韩国美女金某与扈某处了不久,就不适用扈的处世方式,想回她自己的故乡,过自己的生活。


为此,金某在韩国大法院起诉扈某离婚,韩国大法院判决准予金某与扈某两人离婚,但没有处理两人之间的财产。后金某以扈某在中国江苏南京市还有一栋近148万美元的别墅为由,要求与扈某平均分割该财产。扈某不同意,为此金某起诉到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同时确认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依照中国法律判决认定,扈某与金某诉争的该房产以及房屋中的一些收藏物为扈某和金某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同时判决确认被告扈某应当将其个人在婚后取得的国内所有房产和其它财产与金某平均分割。

尚律评析


本案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辑选出来的一个典型涉外离婚案例,尚律律师对案件事实做了一些节选。这也是一起当代社会中的典型涉外离婚诉讼,婚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案件既涉及到涉外离婚诉讼的程序问题,也涉及到涉外离婚诉讼的实体问题,实体问题中又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和实体判断问题。

仅就程序问题而言,本案就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韩国大法院能否受理这起案件。

从自然法理的角度看,婚姻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只要一方在任何一个国家合法居住时间达到了一年时间,就可以在居住国或其它更方便国家提起婚姻诉讼,同时无论被告在哪个国家居住。中国法律对离婚诉讼采取的是保护主义政策,即在涉及到中国公民的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国外法院没有受理的,中国法院应该受理相关案件;同时,如果与外国法院发生管辖权冲突,中国法院对有些案件有受理权。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的诉讼判决,原则上中国法院应该根据双方之间的司法互助协议予以确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如果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则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申请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判决,而由雨花台人民法院为受理法院直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已经由原告和被告之间由韩国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此类处置虽有瑕疵,但也是附带判决。


二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韩国法律或甚至是美国法律的实体问题(因为双方在美国教堂举办了婚礼)。中国最近颁布的《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涉外婚姻离婚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律。同时,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涉不动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作为双方争议的标的房屋不动产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同时,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是受诉法院,因此案件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国内财产分割问题起诉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南京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金某在该法院起诉并无问题。


法条延伸

对涉外离婚案件,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中涉及到涉外离婚判决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文件。这主要是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解释。


对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至第17条的规定规定了这样几种情形:


➤一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给予保护性诉讼管辖;

➤二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给予保护性诉讼管辖;

➤三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行使主权性管辖;

➤四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是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是一方面是中国公民,另外一方是外国公民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一般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户籍地为住所地。如果原告已经在国外定居,国内户籍没有撤销的,则户籍地法院应有诉讼管辖权;如果原告已在国外定居,在国内户籍已经撤销的,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尚律律师认为应参照中国公民与华侨的离婚管辖进行诉讼,即到婚姻缔结地或公民最后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对不受理涉外离婚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严格限制。《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32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一是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是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是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是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是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以上所谓保护性管辖,就是对涉及中国公民的涉外离婚诉讼,如果外国法院不受理,中国法院予以受理;所谓主权性管辖,就是即使外国法院受理了,中国法院也可以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予以管辖。

尚律律师提醒


龙岗离婚律师认为:涉外婚姻,结起来容易离起难的!当然,结婚的时候就想到离婚未免有些晦气。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选择在最重要的财产—房屋不动产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结婚,或者在恋爱双方准备终生居住的地方结婚,以后的事情就不麻烦了。不过,麻烦来了,也无须害怕。其实,一旦双方过不下去了,好说好散最好。中国人这个理念,全世界接受。


在涉外离婚的做法上,不但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双方直接协议离婚,但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情况,协议离婚通常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一般来说,离婚可以在婚姻缔结地、婚姻双方住所地、婚姻双方常驻地等地的法院起诉或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委托法院所在国或机构所在国律师办理。除涉及到一些程序性问题或被界定为重大案件的案件,大多数国家都是地方法院就可以受理这类案件。


另外,在中国,如果是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要确认离婚判决的效力或者作为文件使用,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申请法院承认判决,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这类案件;二是办理外国法院判决的公证或认证的手续,才能将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国内作为真实的文件使用。在后一种情形中,办理相关公证和认证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地区有专门的司法部授权的认证律师。台湾地区的判决真实性认证,一般需要通过司法互助协定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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