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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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梅州人,2016年12月31日,因涉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素光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关于辩护人谢素光律师所提“刘某在本次犯罪中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刘某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刘某已离婚,有一孩子需要其照顾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贩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律师释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法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况,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这里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珍爱生命,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