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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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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发布日期:2017-03-21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股东分红是大部分投资人投资公司所追求的利益之一,虽然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被《公司法》明确要求载入公司章程,但是对于有限公司,只是提到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的程序完全交由公司内部制定,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中小股东的权益极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对于在董事会中并不占有席位或者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小股东来说,利润分配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证呢?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除外)或股份比例请求分取股利。小股东在投资或设立公司之初,应当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尽可能将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在章程里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使股东在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


  具体策略有:

  1.制定争取利润分配时间、条件、股东分配利润的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按照每年利润分配议事规则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否决利润分配决议时救济条款;


  2.委派自己信任、公道正派的人出任董事会人选,进入董事会以实现利润方案提案权;


  3.选择自己信赖的其他股东一同加权表决,实现自己对公司管理建议和实现利润分配预案;


  4.财务对股东公开透明,积极了解公司盈亏状况;


  5.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当公司经营达到一定条件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大股东否决利润分配方案的,小股东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以达到分配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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