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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股东会的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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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股东会的四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7-02-14 11:18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以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起能够确保股东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下是关于股东会的四点建议,供投资者参考。


  一、股东会应及时召开。股东会并非公司的常设机构,其以“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两种形式存在。建议公司设立之初,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的定期召开时间,若公司遇到需要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视。


  二、股东需亲自参加股东会。股东应尽可能亲自参加股东会,这是表达自己意见,行使自己权利的最直接方式,股东应避免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或不参加股东会,导致股东会名存实亡或股东会决议流于形式的结果。若股东确实无法参加股东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后,及时查看会议记录,以了解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问题,相对于股东会决议的结果,股东会会议的过程能更好的帮助股东了解及把握公司情况。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规定应详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应当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及议事规则,这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一旦做出详尽的规定,当控股股东或董事会不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时候,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否则会导致股东会的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四、公司股东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提出决议无效之诉;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在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召开方式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出撤销之诉,但是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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