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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案例】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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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案例】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17-01-1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5日在南澳鹿咀山庄海上游船项目游玩时滑倒摔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鹿咀山庄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两份公众责任险,分别为陆地上10万元保单和海域上40万元的保单。原告遂将深圳市南澳东山股份合作公司、鹿咀山庄、深圳市金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应适用哪份保险合同的问题,原告系在乘船游玩归来时在从船上到达浮桥时受伤。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浮桥上,区域为陆地上,应适用10万元的保单;鹿咀山庄认为浮桥属于海域,应当适用40万元的保单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游客在快艇上下来时需要经浮桥方能到达岸边”,而原告事故发生在船只上浮桥过程中,据此可知,事故发生时原告并未到达岸边,需经浮桥方能到达,而浮桥亦在水上,故结合常理上的文义解释,应当认定适用40万元的保单,故而采纳了我方的全部观点。


  【律师释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特殊场合管理者应及时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分担本身风险。


  【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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