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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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被告谢某被刑事羁押期间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谢某确认与原告存在生意往来并有部分货款未付,但称其处于羁押状态对具体未付货款数额不清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仅是笼统表示无异议,原审根据原告提交的有瑕疵证据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谢某解除羁押措施后,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实际收到原告送货数量,由于双方对实际接收货物的数量并没有核对确认,谢某在羁押的状态下也确实不可能清楚其公司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和所欠货款的具体数额。因此,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查明原告出库单上签收人员是否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因此,一审判决在对此未予查明的情况下就径行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可能有误。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律师释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