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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案例】惠东怡海陶然假日定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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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案例】惠东怡海陶然假日定作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1-1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案情介绍】2013年原、被告签订一份《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安装家具,合同总价为4420922元,第一批供货金额为662014元,第二批供货金额为375890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批货物的预付款198604.2元,原告亦按合同约定开始加工生产。之后被告开始未按合同进度付款,且不履行验货提货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性质应属定作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货物进行验收和通知原告供货安装,并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未予以回复,且涉案项目已停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被告已严重违约,对于原告请求的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释法】本案中,法官完全采信了原告代理人的所有主张:


  1、本案属定作合同,并非普通货物买卖,从定作合同的性质来看,承揽人负有按时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而不承担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结果责任,即使定作人不接受工作成果,也不妨碍承揽人收取报酬的权利。

  2、原告已经生产定作好的产品并多次通知被告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被告不按约提取定作物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原告生产的定作物又是特定的不能作为他用,加之被告现处于履行不能,不能继续按约接受该定作物,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依据合同承诺加工生产的定作物所形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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