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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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马先生与刘女士系同事,知刘女士好骑马且有骑马经验,便在周末邀请刘女士一同骑马游玩,马先生的好友王先生提供马匹跟场地,刘女士自身携带骑马所需护具。后刘女士不慎从马匹上摔下受伤。马先生与王先生立即将刘女士送往医院,马先生支付了一定医疗费。刘女士认为马李先生、王先生对其受伤一事应负有责任,故将马先生、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院认为】
骑马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对骑马者自身骑行经验和运动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刘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以前有骑马经验,故其本人对骑马运动的风险性应该有高于常人的认知。其自行携带护具已经说明了她对骑马运动风险具有防范意识,现王女士在骑马时坠马受伤应属意外事件,马先生、王先生对刘女士坠马不存在过错。而马先生、王先生作为刘女士友人,邀请招待刘女士参加的骑马活动,是一种小范围的私人聚会,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正常交往,且在刘女士受伤后两人已尽到了救治责任,故两人对刘女士因坠马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尚律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民事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