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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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没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并非本人驾驶;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李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汪某进行诉讼代理,主张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该案现已审结。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明确由车辆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且受损方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受害人汪某虽然与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因为车主李某既未按照相关规定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也未依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李锐认为:车主李某具有保险过错,应承担本应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所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责任超出部分,应由实际驾驶员魏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