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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涉毒案件,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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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涉毒案件,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6-11-01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近段时间以来,明星涉毒案件频发,从李代沫到张元、宁财神、张默、房祖名、柯震东,以及新近曝出的尹相杰,令人愕然、惋惜,更引起人们对于涉毒犯罪的诸多思考。这些明星的涉毒行为不尽相同,但基本集中在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三项,其处罚方式也有所差异,有些人仅被行政拘留,有些人却因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是涉毒行为,为何在法律实践中处理起来如此复杂?


  单纯吸毒非刑法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涉毒类犯罪共有12个罪名,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与一般商品类似,毒品也有一个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过程,以各种毒品犯罪所处的具体环节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生产型、流通型、消费型和辅助型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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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型的毒品犯罪以制造毒品罪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为代表,这种类型的犯罪是各种毒品犯罪的物质性源头。没有这类犯罪,其他毒品犯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条件


  流通型的毒品犯罪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为代表,它是毒品生产和消费的中转站。没有这类犯罪,生产型的毒品犯罪目的很难实现,它是毒品传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消费型的毒品犯罪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为代表。它是毒品犯罪的“前哨”,其主要作用在于扩大毒品的吸食人群,为毒品的吸食提供便利,促进毒品消费。


  辅助型的毒品犯罪严格地说,这并不处于毒品传播的任何一个环节,但它却为毒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创造了有利的外在或者辅助条件。主要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由以上涉毒犯罪罪名可知,单纯的吸毒行为并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被刑法评价,由此也就产生了有些明星吸毒,仅被施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结果。近段时间,接受此种处罚的明星为数不少,主要有:张元、宁财神、张耀扬、何盛东、高虎、柯震东6位。而李代沫、张默、房祖名则因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判处刑罚,尹相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检方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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